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》第十五条: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,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;没有出生证明、死亡证明的,以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。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上述记载的时间,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。
来源:中国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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